古代監察制度探源
時間:2013-04-17 | 瀏覽: | 來源:
法家催生了古代監察制度,秦朝開始通過上級對下級官員的考績來實現監督
進入春秋時期后,周王室對諸侯國的控制能力日益下降,出現了“禮崩樂壞”、諸侯爭霸的局面。諸侯國為了各自國家的生存,都或多或少地在嘗試新的治國方略,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戰國時代。國家制度創新的客觀需求,激發了中國古代哲學思想的空前繁榮,史稱“百家爭鳴”。公元前536年,鄭國丞相子產“鑄刑書于鼎,以為國之常法”,開創中國成文法的先河。此后陸續涌現出一批政治家、軍事家反對傳統的“禮治”,要求“以法治國”、“一斷于法”,后世將這一批人統稱為法家,正是法家催生了古代監察制度。
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、慎到、申不害、商鞅、韓非子、李斯等,其中以商鞅最為知名。商鞅在秦國執政近二十年,以李悝的《法經》為基礎,制定了全國統一的法律,以重刑厚賞來確保法律執行,創建了當時最先進的國家制度,使秦國的國力在秦孝公以后長期凌駕于其他六國之上。到李斯為相時,則幫助秦王嬴政利用法家的理論,滅六國,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封建王朝,并一手將君主專制制度推向了極致。
法家人物在創制覆蓋整個社會的律令體系時,非常注重對官吏的管理。1975年湖北云夢縣出土了睡虎地秦簡,其中的《秦律雜抄》提到了“除吏律”,《秦律十八種》記錄了“置吏律”的三條律令,是關于官員任命、調動、代理的規定。同期出土的《語書》,有6支簡記錄的是南郡守騰命其所屬各縣書曹對吏實行考績的事情,附帶寫明了當時“良吏”、“惡吏”的標準。這些存世的簡書不僅表明秦律中已經包含了吏治的內容,而且也證明秦朝已經開始通過上級對下級官員的考績來實現監督。
此外,秦朝還設置了具有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。根據《史記》的記載,秦朝在中央設置御史大夫,作為主管監察的最高官吏,其位上卿,“掌副丞相”。御史大夫的屬吏有兩丞,一為中丞,二是御史丞。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內協助大夫處理日常公務;中丞則在殿中掌圖書秘籍,并外領監御史以督郡縣,內領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,舉劾按章。在御史中丞之下,設有15名侍御史,為臨時性的派遣監官。在郡一級地方機構,則設置了監御史,負責監督郡守和其他官員,即“秦有監御史,監諸郡”。關于秦朝的監察機構設置,盡管尚未出土直接的文物證據,但后世的這些史料已足以證明,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秦朝時已經完成初創。
漢代健全的監察機關的設立以及專門監察法典的出現,標志著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完全確立
公元前206年,秦帝國在建立15年后就走向了崩潰,李斯所主張的對官吏和百姓實行“輕罪重罰”的做法是負有重要責任的。西漢初年,統治者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,在政治上采取輕徭薄賦、約法省刑、與民休息的做法。當時以陸賈、劉安為代表的思想家,融合道家與法家學說,主張治國應德刑并用,以德為主,先德后刑,形成了重德輕刑的黃老學說。道家“無為”的治國理念雖然使國家富裕,但是同時也造成了“七王之亂”的混亂局面,國家也無法應對北方匈奴民族的入侵。
漢武帝時期,董仲舒吸收道、法、墨、陰陽等諸家思想,發展了新儒學,在獲得漢武帝的信任后,提出了“諸不在六藝之科、孔子之術者,皆絕其道,勿使并進”的主張,從而使儒學成為官學。此后儒家的很多思想以法律的方式體現出來,使儒家真正融入到國家的治理之中,“春秋斷獄”就是儒家入法的一個反映。漢武帝的治國并沒有純儒家的色彩,而是將儒家的形式地位和法家的實際運用巧妙地結合在一起。例如,漢武帝重用不折不扣的法家人物張湯、趙禹等人進行了大規模立法。據《漢書·刑法志》載,當時共有律令359章,以至于“文書盈于幾閣,典者不能遍睹”。 漢武帝采用“陽儒陰法”的政治手段,締造了一個富裕、強盛的西漢王朝,創造了中國封建歷史發展的第一個高峰。
漢朝在加強立法的同時,也非常注意對官吏的治理,統治者效仿秦朝的做法,建立了一整套從中央到地方的監察制度。
根據《漢書·百官公卿表》記載,漢代中央設有御史大夫,建御史府,掌全國的最高監察權,并協助丞相總理國政。御史大夫下設有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屬官,這與秦朝基本一致。不同之處在于,漢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內置丞相司直,“掌佐丞相舉不法”,并協助丞相“督錄諸州”,丞相府的監察機關使得丞相對各郡縣官吏的監督增強,同時也是對御史大夫為首的監察機關的制約,這樣漢代的中央監察機關就處于互相監督之中了。另外,漢武帝征和四年設置司隸校尉,負責監察京師及其臨近各郡,司隸校尉受制于御史大夫,位在司直之下,但是其職權較重,可糾舉包括丞相、太尉、御史大夫在內的百官。
在地方上,漢初廢除了秦設置于各郡的監御史,改由丞相派出的“丞相史”監察郡縣。武帝時期,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,于元封五年廢除丞相史,將全國分為十三州部,每個州部派刺史一人負責監察,刺史遂成為固定的地方監察機關。
在建立完整的監察機構的同時,漢朝還開了監察立法的先河,這有別于秦朝時對官吏的要求散見于各律令中的做法。據東漢衛宏《漢舊儀》一書記載,漢惠帝三年,“相國奏遣御史監三輔不法事:詞訟、盜賊、鑄偽錢、獄不直、徭役不平、吏不廉、吏苛刻、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,作非所當服,凡九條”,這就是后世所稱的《監御史九條》。漢武帝在推行刺史制度后,在《監御史九條》的基礎上制定《六條察郡之法》,歷史又稱為《刺史六條》,主要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,以及作為其社會基礎的“強宗豪右”為主要監察對象。漢代健全的監察機關的設立以及專門監察法典的出現,標志著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完全確立。
在皇權專制之下,監察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都是“橡皮圖章”
從春秋到秦漢,是一段古代中國變法求強的歷史。監察制度的最終確立,表明我們的祖先已經充分領悟到只有吏治才會有法治,只有法治才能強國,而吏治的根本保障就是監察制度。自秦以來,監察官員都被稱為“風霜之吏”,可見歷代法家都對監察制度寄予厚望。但有了完善的監察制度,國家就一定能夠達到法治嗎?
《史記·商君列傳》記錄了商鞅這樣一句話:“法之不行,自上犯之”,一針見血地指明了法治的前提是統治階級中的“強宗豪右”必須守法。商鞅獲得了秦孝公最大的支持,使得“商君之法”向統治者讓步最小,可以約束秦王以外的所有人。在“徙木立信”、太子犯法“刑其傅公子虔,黥其師公孫賈”等案例之后,法樹立了絕對的權威性。商鞅變法后的秦國,雖然只有簡單的監察制度,但也使秦國成為中國歷史上罕見的法治國家。商鞅“尊君卑臣”,用“律”限制了“強宗豪右”的特權。秦統一六國后,廢分封制為郡縣制,皇帝高度集權,“強宗豪右”分享天下的希望徹底破滅了。于是當一場農民起義發生時,“強宗豪右”沒有站在皇帝的一邊,而是推波助瀾,順勢葬送了武力強大的秦帝國,也結束了中國歷史上短暫的“法治”時代。
進入西漢以后,不管是采用道家與法家相結合的治國方法,還是儒家與法家相結合的治國方法,本質目的就是要廢除秦朝只有皇帝能逍遙法外的做法,保證“強宗豪右”都能逃脫法律的硬性管制,而只受到“禮”、“德”的軟性束縛,以此保障和平衡統治階級的內部利益。在這個背景下,監察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都成了“橡皮圖章”。所以,漢代以后的監察制度雖然比秦朝復雜,但它只在皇帝賢明時能成功治吏,皇帝昏聵時就幾乎完全失效,而且它再也沒有給任何王朝帶來真正的法治。
站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歷史源頭,我們感慨古老制度設置的巧妙,對祖先的智慧無限敬仰。但這段歷史也明確地告訴我們,封建王朝中的“強宗豪右”和皇帝,代表了統治階級的核心利益,任何觸犯他們利益的制度就會被果斷拋棄,監察制度只不過是他們手中的一個圈套玩具,只會套別人,絕不套自己。新中國的建立,翻過了沉重的歷史,消滅了“強宗豪右”和皇權專制,這給中國法治和中國監察帶來根本性的希望,古代監察制度所凝聚的智慧也才有了借鑒的意義。